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委托贷款资金管理暂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鲁财棚改便〔2014〕1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委托
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送机关
各市财政局、平台公司(不含济南、青岛),省直管县财政局、平台公司:
为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棚户区改造委托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31日
山东省棚户区改造委托贷款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资金,是指按照省里有关要求,由山东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公司)设立,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贷款方式运作的有偿使用资金(以下简称“委托贷款资金”)。
第二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仅限于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任务的市(县)公司。
第三条 委托贷款资金用于弥补市(县)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支持范围包括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四条 委托贷款资金的来源为省财金公司注册资本金、运营收益等。
第五条 委托贷款资金的规模由省财金公司结合自身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六条 委托运作。省财金公司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贷款形式将资金发放到市(县)公司。
第七条 互惠互利。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为1年,参照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优惠政策收取贷款利息,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专款专用。委托贷款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市(县)棚改工作进展情况、资金缺口程度等因素,坚持公开透明,专门解决市(县)公司在开展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流动资金紧缺问题。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市(县)公司,可根据本地资金需求状况,向省财金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申报流程如下:
(一)市(县)公司向省财金公司提出资金需求。
(二)省财金公司根据市(县)资金缺口情况,并结合当地棚改工作进展情况拟定贷款额度。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省财金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市(县)公司(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相关协议,市(县)财政局附署,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借款人应按省财金公司、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按约定用途使用委托贷款资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资金收付结算服务及相关单证传递等;省财金公司负责评估确定各地贷款额度,拟定资金发放计划,委托市(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借款人需按省财金公司和相关信贷要求,在经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委托贷款资金业务,接受经办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资金偿还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安排还款资金,市(县)公司于委托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如未能按时偿还本息,取消市(县)再次申请委托贷款资金的资格,并收取逾期违约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省财金公司、经办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要求,定期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