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
鲁财棚改〔2014〕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
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不含济南、青岛)、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4〕87号》、《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棚改〔2014〕3号)等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2014年9月3日
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
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使用管理,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照《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4〕87号)、《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棚改〔2014〕3号)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贷款,是指由山东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公司)统借统还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包括用于解决项目配套资本金的过桥贷款和用于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不含济南、青岛)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的管理。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参照市级模式运作。
第二章 项目贷款发放
第四条 项目贷款发放条件
项目贷款发放,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根据项目借款合同,向省财金公司发放项目贷款,并于当天将项目贷款划转至市平台公司;由县(市、区)平台公司具体实施的项目,再经由市平台公司当天划转至县(市、区)平台公司。省财金公司、市平台公司和县(市、区)平台公司接收项目贷款,均需使用在国开行山东省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项目贷款发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资本金与项目贷款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
(二)项目贷款用于安置房建设的需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省财金公司与市政府、市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市平台公司与县(市、区)政府、县(市、区)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四)省财金公司与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并完成质押登记。
第五条 项目贷款发放流程
(一)市平台公司每月10日前向省财金公司提报下月发放需求,填写《提款申请书》(见附件1),同时抄报国开行山东省分行。每季度最后一月同时提报下季度发放需求。
(二)省财金公司汇总各市贷款发放需求,于每月15日前向国开行提交下月《项目贷款发放需求计划》(见附件2),每季度最后一月同时提报下季度发放需求。同时,与国开行协商确定具体发放日期,向国开行提交项目贷款发放申请(见附件3)。
(三)国开行完成系统内贷款发放审批后,按程序将项目贷款发放至省财金公司、市平台公司、县(市、区)平台公司。
第六条 发放所需凭证
(一)省财金公司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凭证》(加盖预留财务印鉴);
(二)省财金公司向国开行提供《付款通知书》(见附件4),并填制转账支票及进账单(加盖财务预留印鉴);
(三)市平台公司向国开行提供《付款通知书》,现场填制转账支票及进账单(加盖财务预留印鉴)。
第三章 项目贷款支付
第七条 项目贷款支付,是指国开行根据市平台公司或县(市、区)平台公司需求,从其在国开行山东省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支付贷款资金的行为。项目贷款支付范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开行信贷政策,参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项目贷款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八条 项目贷款支付流程
(一)支付需求申报
市平台公司每月10日前向国开行提报下月贷款支付需求,填写《项目贷款支付计划》(见附件5),同时抄报省财金公司。《项目贷款支付计划》需加盖市财政局公章、市平台公司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二)支付资料报送
首次支付审批前,应采集并填制《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支付审批表审批人员签字样本》(见附件6),作为鉴别支付审批手续的依据。审批人员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签字样本。
市、县(市、区)平台公司根据款项用途的不同,准备真实、完整的支付资料并出具《承诺函》(见附件7),填写《付款通知书》,按《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支付审批表》(见附件8)发起审批流程。
市、县(市、区)财政局全面审核项目贷款支付资料,确保项目贷款用途和支付资料符合相关规定,并签署审核意见。
省财金公司对支付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支付资料提交国开行。
项目贷款用于支付工程款的,监理单位须在《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支付审批表》发表意见并对意见负责。
(三)完成支付
国开行山东省分行对支付资料进行终审,对符合专项贷款管理规定的,依据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填制的转账支票、电汇凭证(加盖预留财务印鉴)或通过网上银行提交的支付指令,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支付
(一)支付范围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等。
(二)支付方式
从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在国开行山东省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支付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发放至被拆迁住户、企业。该房屋征收部门接收资金的账户应在与国开行签订代理结算监督管理协议的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
(三)支付资料
1、《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
2、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当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向国开行提供的《付款通知书》;
4、填制电汇凭证(加盖预留财务印鉴)或通过网上银行提交支付指令。
(四)资金支付结束后相关要求
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应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支付完毕后30日内,收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领取情况汇总表、领取收据单及能够体现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银行对账单,由市平台公司汇总后提交国开行山东省分行、省财金公司。
第十条 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
(一)支付范围
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棚户区被拆迁住户、企业。
(二)支付方式
从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在国开行山东省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支付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与国开行签订代理结算监督管理协议的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发放至被安置住户、企业。
(三)支付资料
1、《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
2、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当地拆迁货币安置办法、货币安置补偿协议;
3、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向国开行提供的《付款通知书》;
4、填制电汇凭证(加盖预留财务印鉴)或通过网上银行提交支付指令。
(四)资金支付结束后相关要求
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应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支付完毕后30日内,收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领取情况汇总表、领取收据单及能够体现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银行对账单,由市平台公司汇总后提交国开行山东省分行、省财金公司。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
(一)支付范围
工程建设费用(含住宅、公建、地下建筑、配套基础设施及拆迁施工、土地平整等)、材料与设备采购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以及经营性收费等。
(二)支付方式
从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在国开行山东省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支付至施工企业及材料、设备供货商等支付对象在国开行山东省分行开立的账户内,或支付对象在与国开行签订代理结算监督管理协议的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三)支付资料
1、《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
2、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三方共同出具的本施工合同项下已完成工程款支付金额的证明;
5、已开具的工程款收据或发票(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反映已完成工程施工进度的证明材料(如已完成工程量清单、监理证明等);
7、如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需投保工程保险的,还需提供相关工程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向国开行提供的《付款通知书》;
9、填制转账支票、电汇凭证(加盖预留财务印鉴)或通过网上银行提交支付指令。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对于单一支付对象,从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贷款中支付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如施工、监理、设计、材料设备供应等企业,第一笔支付前需在国开行山东省分行开立账户,也可在与国开行签订代理结算监督管理协议的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国开行提前协调各方办理开户手续。
2、每次申请的资金支付完毕后三个月内,市、县(市、区)平台公司需收集本次支付所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加盖付款人公章),由市平台公司汇总后提交国开行山东省分行、省财金公司。也可在办理资金支付前由支付对象提前开具发票连同支付资料一同报送。
3、与国开行签订代理结算监督管理协议的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有监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备付金管理
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可向国开行提出用于零星支付的备付金申请。每次申请备付金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棚改项目总投资的5%,且不超过500万元。国开行审批同意后,备付金支付至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在与国开行签订代理结算监督管理协议的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应确保备付金用于对应棚改项目建设,并在对外支付完毕后30日内,向国开行山东省分行和省财金公司提供能够证明备付金用途的相关材料,未提供上述材料前不得申请下一笔备付金。如发现市、县(市、区)平台公司“化整为零”,将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的款项,采取备付金形式自主支付的,取消其申请备付金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财政厅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提款申请书
2. 项目贷款发放需求计划
3. 关于XX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的申请
4. 付款通知书
5. 项目贷款支付计划
6. 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支付审批表审批人员签字样本
7. 承诺函
8. 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支付审批表
附件1:
提 款 申 请 书
山东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xx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国家开发银行获批授信xxx万元,目前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符合放款条件,第x批拟提款xx万元,各县(市、区)子项目具体提款计划如下:
XX市财政局 xx市平台公司
(公章) (公章)
经办人(签字):
项目贷款发放需求计划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我公司在贵行项目贷款xxxx年xx月发放需求计划如下,请贵行做好相应资金安排。
山东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关于XX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贷款发放的申请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xxxx年xx月xx日,我公司与贵行就XX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签订了编号为:XXXXX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合同金额xx亿元。根据XX市提报的《提款申请书》,本次拟提取贷款金额合计xx亿元(大写:亿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为保证棚改项目顺利开展,申请贵行及时将项目贷款发放并拨付至市、县(市、区)用款人账户。
附件:XX市《提款申请书》
山东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
付 款 通 知 书
付款人 |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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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 |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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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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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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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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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入地 |
省 |
市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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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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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入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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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款金额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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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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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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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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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款项请从本单位账户内支付,并按照汇兑结算规定汇给收款人。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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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项目贷款支付计划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xx市棚户区改造项目xxxx年xx月项目贷款支付计划如下,请贵行根据本次支付计划做好相应资金安排。
XX市财政局 xx市平台公司
(公章) (公章)
经办人(签字):
抄送:山东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附件6:
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支付审批表
审批人员签字样本
县(市、区)实施主体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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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局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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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实施主体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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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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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棚改中心 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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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承 诺 函
山东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我公司是 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 片区(片区名称)的组织实施主体,拟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总额人民币 万元,该贷款资金已累计发放 万元,已累计支付 万元。本次为第 次申请支付,申请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我公司保证支付材料中所包括的金额、数据、工程量和签章真实可靠、合法合规,所涉及的项目已经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否则,我方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及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支付审批表
单位:元
贷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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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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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投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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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到位金额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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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付款金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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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付款金额(含本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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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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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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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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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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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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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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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用途 |
(填写具体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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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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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实施主体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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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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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平台公司 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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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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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金公司(省棚改中心)意见 |
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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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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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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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 依申请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