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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YTCR-2015-0020001

烟政办发〔2015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21 

 

 

 

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设立和运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产生的各项收益;

(三)其他政府性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原则运行。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组织管理架构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组成。

第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适量业内专家为成员。具体职责:

(一)确定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和支持方向;

(二)对引导基金拟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

(三)审议引导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

报告;

(四)其他重大事项决策与沟通。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会同市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具体职责:

(一)提出引导基金募集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核引导基金投

资损益报告;

(三)建立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

会议;

(四)执行管委会决议;

(五)管委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金融、投资、法律等方面专家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烟台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财金公司)作为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授权管理引导基金,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职责:

(一)根据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

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引导基金拟参股的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

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

并承担相应义务,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等

人员,监督子基金投向,防范财务风险;

(四)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

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帐户;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

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六)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市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烟台财金公司经营管理;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对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向烟台财金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及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子基金投资机构。

第十五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投资机构均可以作为申请

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

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

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

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

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名具备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

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除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应在烟台市注册,且投资于烟台境内注册企业

的资金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

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 万元人民币;

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个,且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

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五)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确需

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烟台财金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烟台财金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管委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对管委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由烟台财金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二十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 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具体退出方式和时限由烟台财金公司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当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烟台财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

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

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投资及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 烟台财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

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除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可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由烟台财金公司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__________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烟台财金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市级国库,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出资人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出资人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签订托管协议。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市财政局选择确定,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八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在烟台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

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

制制度;

(四)最近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向市财政局、烟台财金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

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

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对此作出更

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烟台财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烟台财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合伙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烟台财金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烟台财金公司、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20 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21 日印发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